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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离岗创新创业管理办法(试行)(武科大人〔2017〕58号)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00:00 发布者:创新创业学院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实施范围为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本办法所称在岗、离岗创新创业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在岗、离岗创办企业。

第三条在岗、离岗创新创业人员(以下分别简称在岗人员、离岗人员)创新创业期限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在岗人员是否确定创新创业期限和续签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在岗人员及所在二级单位协商确定。

(二)离岗人员的离岗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若确有需要,经离岗人员申请,所在二级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同意后,双方续签离岗协议,最多续签一次,两次期限累计不超过5年。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在岗、离岗人员向所在的二级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离岗人员还需提供企业合作意向书、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企业经营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

(二)单位审核。由二级单位推荐,办公室审核,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和主管部门批准。

(三)签订协议。办公室与在岗、离岗人员就在创新创业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科技成果归属、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在岗、离岗创新创业协议。

(四)备案。办公室根据批准文件将在岗、离岗创新创业人员的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五条 人事关系。在岗人员人事关系不变;离岗人员在离岗期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人员离岗期间,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但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

第六条 岗位管理

(一)离岗人员与原二级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不占原二级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二)在岗、离岗人员在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离岗人员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所在二级单位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用于引进人才。

第七条 考核管理

(一)离岗人员按规定参加单位年度考核,报告创新创业情况。所在二级单位根据离岗人员业绩和相关企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定为合格等次;创新创业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原二级单位考核优秀指标。

(二)在岗、离岗人员创新创业期间与所工作的企业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关规定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八条 工资待遇

(一)离岗人员离岗期间,学校停发其工资、补贴、绩效等收入待遇,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进行调整。

(二)离岗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部分由学校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参照学校同类人员确定。

第九条 社保关系

(一)离岗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单位缴费部分由学校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参照学校同类人员确定。

(二)离岗人员离岗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作时间,离岗年限作为在校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

(三)在岗、离岗人员创新创业期间,因在企业工作所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工作的企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章 返岗与解聘

第十条 期满或期内返岗

(一)期满要求返岗的,离岗人员应提前1个月向原二级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期未满要求返岗的,离岗人员应提前3个月向原二级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二)原二级单位提出意见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审批,办公室通知二级单位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安排工作,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如原二级单位暂无空缺岗位的,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按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级聘用,并逐步消化,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竞聘至更高等级的空缺岗位。

第十一条 离岗期满,离岗人员未按期返岗,也未申请继续离岗的,原二级单位书面通知离岗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工作或办理相关手续。离岗人员不按时返校,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原二级单位向学校提出书面报告,学校与离岗人员依法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第十二条 在岗、离岗人员提出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与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汉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