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倡导和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学分制改革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类创新活动、创业训练和实践取得的成果,或参加学术活动和创新创业培训,经认定后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认定类别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科研成果、科研训练、学科与科技竞赛、技能证书、创业实践和创新创业培训等。
(一)科研成果:包括学生获得的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的作品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二)科研训练:指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
(三)学科与科技竞赛:指由政府部门、行业权威机构和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学科与科技竞赛;
(四)技能证书:指计算机等级证书和经职业技能考核获得的各类资格证书;
(五)创业实践和创新创业培训:指学生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公司等实践活动,参加各类学术讲座、创新创业讲座和培训等。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一)科研成果类
包括学生获得的国家级、省级科研成果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文学作品、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获得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等级 | 学分值 |
负责人 | 排名2-3 | 排名4-5 | 排名6-10 |
一等奖 | 30分 | 15分 | 9分 | 3分 |
二等奖 | 20分 | 10分 | 6分 | 2分 |
三等奖 | 16分 | 8分 | 4.5分 | 1.5分 |
科研成果类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非国家级科技成果奖)
项目 | 等级 | 学分值 |
负责人 (第一作者) | 排名2-3 | 排名4-5 |
科技成果奖 | 省级 | 一等奖 | 15分 | 7.5分 | 4.5分 |
二等奖 | 10分 | 5分 | 3分 |
三等奖 | 8分 | 4分 | 2分 |
学术论文 | T类期刊 | 50分 | 25分 | 15分 |
A类期刊 | 20分 | 10分 | 6分 |
B类期刊 | 10分 | 5分 | 3分 |
C类期刊 | 5分 | 2.5分 | 1.5分 |
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未被收录) | 3分 | 1.5分 | 1分 |
国内公开出版的普通期刊 | 2分 | 1分 | 0.5分 |
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论文 | 1分 | 0.5分 | 0分 |
文学作品、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 | C类期刊 | 5分 | 2.5分 | 1.5分 |
国内公开出版的普通期刊 | 2分 | 1分 | 0.5分 |
知识产权 | 发明专利 | 10分 | 5分 | 3分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 3分 | 1.5分 | 1分 |
软件著作权 | 3分 | 1.5分 | 1分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 2分 | 1分 | 0.5分 |
说明:期刊分级以《武汉科技大学学术期刊分级规定》为准。 |
(二)科研训练类
包括科学研究项目、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
国家级科研项目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项目内容 | 学分值 |
负责人 | 排名2-3 | 排名4-5 | 排名6-10 |
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 20分 | 10分 | 6分 | 2分 |
科研训练类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非国家级科研项目)
类别 | 项目内容及等级 | 学分值 |
负责人 | 排名2-3 | 排名4-5 |
科研项目 | (省级)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 10分 | 5分 | 3分 |
(校级)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 5分 | 2.5分 | 1.5分 |
创新创业 训练计划 项目 | (国家级)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 8分 | 4分 | 2分 |
(省级)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 5分 | 2.5分 | 1.5分 |
(校级)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 3分 | 1.5分 | 1分 |
(三)学科与科技竞赛类
学科与科技竞赛分类以《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学科和科技竞赛管理办法》为准。
学科与科技竞赛类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类别 | 项目内容及等级 | 学分值 |
排名第1 | 排名2-3 | 排名4-5 |
A类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20分 | 10分 | 6分 |
二等奖 | 15分 | 7.5分 | 4.5分 |
三等奖 | 10分 | 5分 | 3分 |
省级 | 一等奖 | 10分 | 5分 | 3分 |
二等奖 | 8分 | 4分 | 2分 |
三等奖 | 7分 | 3.5分 | 2分 |
校级 | 一等奖 | 6分 | 3分 | 1.5分 |
二等奖 | 5分 | 2.5分 | 1.5分 |
三等奖 | 4分 | 2分 | 1分 |
参与但未获奖 | 1分 | 0.5分 | 0分 |
B1类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2分 | 6分 | 3.5分 |
二等奖 | 10分 | 5分 | 3分 |
三等奖 | 8分 | 4分 | 2分 |
省级 | 一等奖 | 8分 | 4分 | 2分 |
二等奖 | 7分 | 3.5分 | 2分 |
三等奖 | 5分 | 2.5分 | 1.5分 |
校级 | 一等奖 | 4分 | 2分 | 1分 |
二等奖 | 3分 | 1.5分 | 1分 |
三等奖 | 2分 | 1分 | 0.5分 |
参与但未获奖 | 1分 | 0.5分 | 0分 |
B2类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分 | 5分 | 3分 |
二等奖 | 8分 | 4分 | 2分 |
三等奖 | 6分 | 3分 | 1.5分 |
省级 | 一等奖 | 6分 | 3分 | 1.5分 |
二等奖 | 5分 | 2.5分 | 1.5分 |
三等奖 | 4分 | 2分 | 1分 |
校级 | 一等奖 | 4分 | 2分 | 1分 |
二等奖 | 3分 | 1.5分 | 1分 |
三等奖 | 2分 | 1分 | 0.5分 |
参与但未获奖 | 1分 | 0.5分 | 0分 |
C类、D类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6分 | 3分 | 1.5分 |
二等奖 | 5分 | 2.5分 | 1.5分 |
三等奖 | 4分 | 2分 | 1分 |
省级 | 一等奖 | 4分 | 2分 | 1分 |
二等奖 | 3分 | 1.5分 | 1分 |
三等奖 | 2分 | 1分 | 0.5分 |
校级 | 一等奖 | 2分 | 1分 | 0.5分 |
二等奖 | 1.5分 | 0.5分 | 0分 |
三等奖 | 1分 | 0.5分 | 0分 |
参与但未获奖 | 0.5分 | 0分 | 0分 |
说明:参与但未获奖认定学分不包括高等数学竞赛、大学英语竞赛等考试类校级初赛;不同项目校级竞赛参与但未获奖认定学分累计不超过2分。 |
(四)技能证书类
技能证书类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类别 | 项目内容及等级 | 学分值 |
技能 证书 | 计算机类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 | 3分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考试(计算机专业) | 1分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 | 2分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 | 1分 |
国家执业资格考试 | 获国家执业资格证书 | 5分 |
国家职业资格考试 | 获高级证书及以上 | 3分 |
获中级证书及以下 | 1分 |
普通话水平测试 | 二级乙等及以上 | 1分 |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基本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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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创业实践和创新创业培训类
创业实践和创新创业培训类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类别 | 标准 | 学分值 | 认定标准及部门 |
创业实践 | 创办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并入驻学校创业基地 | 1分 | 创新创业学院 |
创新创业 培训 | 参加学术讲座和创新创业沙龙、讲座 | 0.2分/次 | 提交不少于800字的活动心得总结,由学院进行认定 |
参加专项创业培训并获得人社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 3分 | 创新创业学院 |
参加短期创新创业实训班并获得结业证书 | 1分 | 创新创业学院 |
创业项目 资助 | 获得省、市创业项目资助 | 1分 | 创新创业学院 |
说明: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创新创业沙龙、讲座等,每次记0.2学分,累计最多不超过1学分。 |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创新创业学分分值,得分不得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每位学生不同项目的学分之和记为其最终的创新创业学分(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限,0.1-0.4记分值为0,0.5-0.9记分值为0.5)。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学生每个学期期末在学校创新创业管理系统中申请认定“创新创业学分”,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创新创业学分的初审。
第八条 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学分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经认定后的创新创业学分,由创新创业学院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九条 创新创业学院定期对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相应创新创业学分,并对相关责任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能取得创新创业学分:
(一)第一作者单位非武汉科技大学的作品、成果或奖励项目;
(二)非大学在读期间完成的作品、获得的成果或奖励;
(三)证明材料不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武汉科技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武科大教〔2020〕4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